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 | 串通伪造证据“忽悠”法官,罚款!
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要签署一张《诚信诉讼保证书》,“我保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提供事实的诉讼材料,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如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诚信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日前,乐清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竟发现原、被告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法院依法对他们各罚款5000元。
9月15日,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某,称双方是朋友关系,2019年8月5日和15日,张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分别借款5万元和4万元,后其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给张某。张某收到钱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如期归还,刘某遂诉至法院。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两张借条和两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作为借款的证据。
案件于10月21日开庭。开庭时被告张某缺席,未到庭应诉。庭审中,主审该案的郑剑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手机,查看两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初始记录。
原告刘某突然很紧张,闪烁其词,一会说支付宝初始记录找不到,一会说原先用的手机坏了,无法查看支付宝转账记录。总之就是各种推脱,无法提供支付宝转账原件。第一次庭审,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过了几天,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已经偿还其6.5万元,剩余的债务将分期支付。法院同意了刘某的撤诉申请。
但刘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却逃不过郑法官的“火眼金睛”。郑法官决定打破砂锅问到底,于是对刘某进行谈话。
刘某称自己之前确有通过支付宝转过钱给张某,但其提供给法庭的两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是被告张某用制图软件PS之前的记录而制作成的,之后是其将电子版彩印出来。
经PS的凭证
郑法官对张某进行谈话,张某承认了该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是其在原先的转账凭证上改了数据后发给原告的。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扰乱法庭秩序,分别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 原告出具了悔过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事人主张自己的诉讼权益应通过合法的手段,若互相串通、伪造证据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希望每一个公民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千万别拿法律当儿戏!
END
总第<413>期
[2020] 第<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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